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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对环境执法有何影响?

   日期:2012-12-03     作者:绿豆宝贝    浏览:75739    评论:0    
核心提示:  《行政强制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是行政领域中一部重要法律,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为行政程序立法“三部

  《行政强制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是行政领域中一部重要法律,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为行政程序立法“三部曲”。它对实施行政强制提出了更加严格要求,其颁布实施对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意义重大。今后,环境执法需要特别注意哪些问题?通过逐一梳理,一些脉络逐渐清晰。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所调整的范围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方面内容。除此以外,还有行政强制应急措施以及临时措施。
  在行政强制措施方面,目前我国现行环境法律中只赋予环保行政机关施行强制应急措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做出了明确规定,环保部门涉及的主要是该条第(五)项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也就是该法第三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即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本条是关于防止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威胁供水安全时环保部门应采取的环境行政强制应急措施的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程序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这项规定,执法人员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实施前必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是通知当事人到场,这就需要准备书面通知书或电话通知记录表;三是必须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严格查处无证开采粘土矿产资源违法案例
  案例回放
  2009年初,W市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位于某主干公路沿线两侧该主干公路沿线的坨砖瓦厂、日月鑫砖瓦厂和齐佳砖瓦厂在采矿许可证均已过期并被注销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粘土资源生产红砖,违反了《矿产资源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开采行为。
  2009年3月27日、4月20日,执法人员分别对大坨砖瓦厂、日月鑫砖瓦厂和齐佳砖瓦厂下达了《关于关闭主干公路沿线砖瓦厂的通知》,但该三家砖厂以承包合同未到期为由,无视关闭通知要求,拒不停产。其后,执法人员多次到现场进行停工,并依据《矿产资源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采取行政手段现场进行强制制止,依法对三家砖瓦厂暂扣运输和生产工具,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三家砖瓦厂立即停止开采砖瓦粘土。
  为彻底治理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一步促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W市政府召集区公安局、综合执法局、乡镇政府相关部门,以国土资源分局为执法主体,对该主干公路沿线这三家砖厂依法强制进行了关停,强制拆除了制坯设备。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无证开采矿产资源案件。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依照《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采登记审批手续,经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方可实施开采活动。本案中涉及的三家砖瓦厂在采矿许可证均已过期注销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粘土资源,属于无证开采行为,该行为侵犯了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破坏了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和开发秩序,同时严重污染了环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三家砖瓦厂下达处罚决定并实施强制关闭,既维护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打击了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又保护了当地环境,维护了社会稳定,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同时,对保持资源和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营造了保护耕地、合理开采资源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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