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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一企因生产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被处罚

   日期:2015-12-31     来源:网络    浏览:165    评论:0    
核心提示:从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官网获悉,对陵水提蒙瑞鑫新型建筑材料厂生产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案,海南省陵水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

从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官网获悉,对陵水提蒙瑞鑫新型建筑材料厂生产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案,海南省陵水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作出了行政处罚: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玖佰元整(900.00元);处罚款叁仟肆佰伍拾元整(3450.00元)。

陵水质监局2015年12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质量技术监督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

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被处罚单位名称:陵水提蒙瑞鑫新型建筑材料厂

被处罚单位负责人姓名:严学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陵)质监罚字〔2015〕7号

案由:陵水提蒙瑞鑫新型建筑材料厂生产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2014年06月02日,省级监督抽查对该厂生产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产品开展监督抽样,并委托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样品被判定为不符合GB11968-2006《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标准要求。不合格项目为干密度,标准要求为≤625kg/m3,检验结果为694kg/m3。后经调查取证,该批次产品涉案货值6900.00元,违法所得900.00元。主要证据:现场检查笔录、抽样单、检验报告、调查笔录等。 

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玖佰元整(900.00元);3.处罚款叁仟肆佰伍拾元整(345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方式:缴纳罚款至海南省财政性资金账户。期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海南省陵水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5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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