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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7~2008年度国家级工法申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2-12-19     作者:帅帅    浏览:28266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省、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省、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促进企业加强工法的开发和应用,加快技术积累和自主创新,推动建筑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决定组织开展2007~2008年度国家级工法的评审工作。现将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依据《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规定,符合国家级工法申报条件的工法主要完成单位均可申报。
二、申报程序
由省(部)级工法审定单位,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组织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审定委员会将对所申报的工法进行综合审定。每项工法只能通过一个省(部)级工法审定单位推荐申报。
三、申报要求
(一)推荐申报的工法,须提供省(部)级工法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包括工法关键技术水平,工法应用所产生的经济、社会(环保、节能)效益和推广前景等方面的内容。
每项工法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2家,完成单位之间不得存在上下级或控股关系。对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存在争议的,不予受理。
(二)各省(部)级工法审定单位推荐申报时,须对2007~2008年度内已通过的省(部)级工法进行评估审核,择优推荐,推荐数量不超过40项,形成本地区(部门)申报推荐函(按工法的整体技术水平排序,包括工法名称、主要完成单位、申报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并附申报单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同一地区或部门推荐申报的工法,其内容不应相同。推荐申报的工法属2007~2008年度前批准的,应附加说明及批准文件。
(三)对1999~2000年度国家级工法公布前(含1999~2000年度)批准的国家级工法,已超过六年有效期的,如重新申报,原工法主要完成单位享有优先审定权。
(四)申报的工法编写内容及文本要求参照《国家级工法编写与申报指南》执行。
四、材料报送
(一)各省(部)级工法审定单位负责提供本地区(部门)申报推荐函,以及2007~2008年度内审定发布的省(部)级工法的批准文件,于2009年4月5日前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二)工法申报单位须按附件2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经省(部)级工法审定单位审核推荐后,于2009年4月30日前通过中国建筑业协会网站(http://www.zgjzy.org)完成网上申报,并将书面资料和DVD光盘送至中国建筑业协会科技推广部。
请认真组织做好2007-2008年度国家级工法申报推荐工作。
联系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苗喜梅
电 话:010-58933767
联系人:中国建筑业协会科技推广部 刘宇林 孙计萍
电 话:010-62130862   传真:62137191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8号九龙商务中心A座7层  邮编:100081
E-mail:[email protected]
中国建筑业协会网址:http://www.zgjzy.org
附件下载:
1.国家级工法申报表

2.2007~2008年度国家级工法申报材料说明
文号:建办质函[2009]52号
颁布日期:2009-2-1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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