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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日期:2016-01-29     浏览:70    
核心提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一章 建筑设计

1 设 计 基 本 规 定

1.1 一 般 规 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

2.1.2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地面排水

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4.2.1楼梯

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 0.55+(0~0. 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Zm。楼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2.4栏杆凡阳台沙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4.4.4楼地面

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

4.5.2窗

四、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7.1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4.8.1 管道井

三、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4.9.1烟道、通风道

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

1.2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规定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88

3.2.2室内外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

3.2.3出人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1.50m平坦的轮椅回转面积。

3.3. 1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厅、过厅及走道等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坡道,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90m。

3.3.2每段坡道坡度、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全文详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file/upload/201601/29/11574348642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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