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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

   日期:2015-12-08     浏览:75    
核心提示: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住宅建筑规范)

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住宅建筑规范)

6.1.4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

可再生资源。(省住宅设计标准)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住宅建筑规范)

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住宅建筑规范)

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住宅建筑规范)

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住宅建筑规范)

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住宅建筑规范)

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住宅建筑规范)

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住宅建筑规范)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5.4.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

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4.3.2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

4.4.2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内。(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4.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并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住宅设计规范)

4.14.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4.14.4 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4.4.1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住宅设计规范)

5.4.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

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住宅建

筑规范)(省住宅设计标准)

5.4.2  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建筑规范)

1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 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

3 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OOm。

4 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        通风。

5.4.3  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OOm。(住宅建筑规范)

4.14.6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省住宅设计标准)

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省住宅设计标准)

5.1.2 获得冬季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1.2的规定。(省住宅设计标准)

表5.1.2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注:1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详见该规范附录A节第A.0.1条的规定;

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照1小时的标准。“旧区”的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全文详见《住宅设计规范》:/file/upload/201512/08/16313389642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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