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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规范常识

   日期:2015-12-07     浏览:75    
核心提示:建筑相关规范常识需掌握,专业需了解。

建筑相关规范常识需掌握,专业需了解,摘录以下常识要点熟记。

常识摘要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1 图纸幅面规格

1.1 图纸幅面:

A0=841X1189;A1=594X841;A2=420594;A3=297X420;A4=210297.

1.2 图纸的短边一般不应加长,长边可加长,但应符合加长规定。

1.3 图纸以短边作为垂直边称为横式,以短边作为水平边称为立式。一般A0~A3图纸宜横式使用;必要时,也可立式使用。

1.4 一个工程设计中,每个专业所使用的图纸,一般不宜多于两种幅面,不含目录及表格所采用的A4幅面。

2 图线

2.1 图线的宽度b线宽系列:2.0、1.4、1.0、0.7、0.5、0.35mm。

线宽组分:b,0.5b,0.25b。

每个图样,应根据复杂程度与比例大小,先选定基本线宽b,再选用相应的线宽组。

2.2 工程建设制图,分实线、虚线、单点长画线、双点长画线、折断线、波浪线。线宽分粗、中、细线。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第1.0.4条   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注:通常建筑耐久年限取50年。

第1.0.5条   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二章 术语

2.0.1 裙房 skirt building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2 建筑高度 building altitude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0.7 综合楼 multiple–use building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2.0.8 商住楼 business–living building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2.0.13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

2.0.14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

第三章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补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宜符合表3.0.1的规定。

建 筑 分 类                           表3.0.1      

名称 一类 二类

居住建筑 高级住宅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十层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第六章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 一般规定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

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分隔。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6.1.3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6.1.3A 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6.1.4 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6.1.5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六章 消防车道

第6.0.1条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m。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第6.0.2条 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第6.0.3条 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超过80m。

第6.0.7条 建筑物的封闭内院,如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

第6.0.9条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第6.0.10条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住宅设计规范 条文说明

1.0.3  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一致,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已突破100m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计仍须符合GB50045的要求。

1.0.4  国家对住宅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了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特别是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针政策和法规与住宅建设关系特别密切,住宅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是土地和水资源缺乏的国家,因此在设计中要采用节地型方案,使用节水型器具等等。

1.0.5  本规范只对住宅单体工程设计作出规定,但住宅与居住区规划密不可分,住宅的日照、朝向、层数、防火等与规划的布局、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道路系统、竖向设计等都有内在的联系,必须共同形成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困此,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以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当然还包括前条规定的安全、卫生等要求。

1.0.6  住宅建筑量大面广,因此,建筑构配件需要标准化、模数化,应符合建筑模数协调标准,适应工业化生产,建筑设备与建筑主体也需模数协调,有得于商品化生产;目前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层出不穷,国家正在实行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政策,改变以往设备陈旧、工艺落后、粗放经营的局面,采取集约化规模经营,提出高产品质量。住宅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物质寿命一般不少于五十年,设计时难预测也不可能按如此长时间的使用要求去做,而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新技术和产品的不断涌现,又会对住宅提出各种新的功能要求,这将导致对旧住宅改造,如果在设计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将比新建节省大量投资和材料,并延长了住宅的使用寿命。

1.0.8  住宅是供人使用的,因此处处要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低频,还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国家已颁布《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正在制定《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故住宅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必须执行上述规范的有关规定。

1.0.9  住宅设计涉及建筑、结构、防火、热工、节能、隔声、采光、照明、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各种专业,各专业已有规范规定的内容,除必要的重申外,本规范不再重复,因此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主要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J 13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J 15;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 19;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等。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1 总则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1.0.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2 术语、代号

2.0.31 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2 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5 住宅

5.0.2.3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7 绿地

7.0.2.3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8 道 路

8.0.2 居住区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窄,应符合下列规定:

8.0.2.1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8.0.2.2 小区路:路面宽6m-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8.0.2.3 组团路:路面宽3m-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

8.0.2.4 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8.0.5 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0.5.1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人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 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8.0.5.2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0;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8.0.5.3 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 

8.0.5.4 在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在尽端应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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