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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面隔热保温板块(征求意见稿)(产品标准)

   日期:2015-12-01     浏览:63    
核心提示:屋面隔热保温板块(征求意见稿)(产品标准)

2003-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屋面隔热保温板块(征求意见稿)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屋面隔热保温板块的分类、规格、产品标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安置在屋面上,用于减少结构物与环境热交换的屋面隔热保温整体板块制品(以下简称隔热保温板块)。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250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2542砌墙砖试验方法
  GB/T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GB/T4132绝热材料及相关术语
  GB/T5486.1~5486.3无机硬质绝热制品试验方法
  GB6566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10294~10295绝热材料稳态热阻及有关特性的测定 防护热板法和热流计法
  GB/T17369建筑绝热材料的应用类型和基本要求
  GB5020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4132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标准。
  屋面隔热保温板块:安置在屋面上,用于减少结构物与环境热交换的整体制品。
  4分类、规格和产品标记
  4.1分类
  按其主要绝热材料分为: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类(X)、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类(Z)、泡沫玻璃类(B)、微孔混凝土类(H)、膨胀珍珠岩和膨胀蛭石类(P)、岩棉、矿棉和玻璃棉类(M)和烧结或非烧结空心制品类(K)。
  4.2规格
  隔热保温板块尺寸由供需双方商定,一般规格为100~500MM,厚度则根据各地区建筑隔热保温要求确定。
  4.3产品标记
  4.3.1产品标记方法
  合格产品标记的顺序为:产品名称及分类 长度×宽度×厚度 标准编号
  4.3.2标记示例
  长为500MM,宽为500MM,厚为200MM的合格加气混凝土隔热保温板的标记为:
  加气混凝土隔热保温板 H 500×500×200 JC/T××××
  5技术要求
  5.1尺寸允许偏差
  隔热保温板块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尺寸允许偏差单位:MM
  项目[]长度[]宽度[]厚度[]垂直度允许偏差[]±2.0[]±2.0[]±4.0[]≤2.05.2外观质量
  隔热保温板块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2规定。
  表2外观质量单位:MM
  项目[]允许缺陷弯曲[]≤2.0裂纹允许投影总长度[]≤30.0缺棱掉角[]长度和宽度方向的投影最大长度不应同时[]>20.0厚度的投影最大长度[]<65.3物理性能
  隔热保温板块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物理性能
  分类[]表观密度
  (KG/M3)[]导热系数
  (W/M?K)[]抗压强度
  (MPA)[]在10%形变下
  的压缩应力
  (MPA)[]70℃48H后
  尺寸变化率
  (%)[]吸水率
  (%)[]抗冻性冻后外
  观质量[]强度损失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类[]挤压[]≥32[]≤0.03[]/[]≥0.15[]≤2.0[]≤1.5模压[]15~30[]≤0.041[]/[]≥0.06[]≤5.0[]≤6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类[]≥30[]≤0.027[]/[]≥0.15[]≤5.0[]≤3泡沫玻璃类[]≥150[]≤0.062[]≥0.4[]/[]≤0.5[]≤0.5微孔混凝土类[]500~700[]≤0.22[]≥0.4[]/[]/[]/岩棉、矿棉和玻璃棉类[]80~512[]≤0.49[]/[]≥0.02[]/[]/膨胀珍珠岩和膨胀蛭石类[]300~800[]≤0.26[]≥0.3[]/[]/[]/烧结或非烧结空心制品类[]800~1100[]≤0.64[]≥2.5[]/[]/[]≤20[][][][][][][]符合表2中裂纹、缺棱掉角要求[]≤195.4放射性核素限量
  放射性核素限量应符合GB6566的规定。
  6试验方法
  6.1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
  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检验按GB/T5486.1中3.1、4.1、4.2、4.3、4.4.1进行。
  6.2表观密度
  表观密度检验按GB/T5486.3中3进行,其中,长度和宽度≤300MM时,用整件试件进行试验。
  6.3导热系数
  导热系数检验按GB/T10294~10295的规定进行。
  6.4抗压强度和压缩应力
  抗压强度和压缩应力按GB/T5486.2中3进行,其中长度和宽度≤300MM时,用整件试件进行试验,压缩应力为10%形变下的荷载进行计算。
  6.5尺寸稳定性
  6.5.1仪器设备
  6.5.1.1250MM~275MM的外径千分卡尺
  6.5.1.2电热鼓风干燥箱
  6.5.2试件数量
  试件数量为三件。
  6.5.3试验步骤
  在距离板边缘200MM以内的中间部位切取两块260MM×260MM的试样,在室内自然通风条件下放置7D以上,用千分卡测量4个边长(精确至0.01MM),在烘箱里保持70℃±5℃烘干48H后,在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再测量一次4个边长,按式(1)求出干缩率,以百分比表示。
  Ε=L1-L2[]L1×100(1)
  式中Ε?干缩率,单位为百分比(%);
  L1?自然条件下试样长度,单位为毫米(MM);
  L2?烘干条件下试样长度,单位为毫米(MM);
  尺寸变化率为三块试样干缩率的平均值,精确至0.01。
  6.6吸水率
  吸水率检验按GB/T5486.3中4进行,其中,长度和宽度≤300MM时,用整件试件进行试验。若轻于水浮于水面,则用细金属丝按试件形状将其固定在不锈钢筛网上,慢慢地将试件压入水中,水面必须高于试件上表面25MM以上。
  6.7抗冻性
  抗冻性检验按GB/T2542中5进行,其中,长度和宽度≥300MM时,切取100MM×100MM的试样进行试验。
  6.8放射性
  放射性检验按GB6566的规定进行。
  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
  7.1.1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必须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表观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应力。产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7.1.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下列之一情况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厂生产试制定型检验;
  B.正常生产后,原料、工艺等发生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用户有特殊要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7.2批量
  以相同原料、相同生产工艺制成的隔热保温板块按品种、规格分批验收,每10000块为一批,不足10000块按一批计。
  7.3抽样
  7.3.1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按GB2828采用正常检查一次抽查方案,取一般检验水平,抽样数量见表4规定。
  7.3.2物理性能项目检验及放射性核素限量检验所用样品从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检验合格的样品中随机抽取。
  7.4判定规则
  7.4.1样本的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按表4判定。
  表4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抽样数量及合格判定数(单位:块)
  批量范围
  N[]样本大小
  N[]合格判定数
  AC[]不合格判定数
  RE≤500[]20[]3[]4501~1200[]32[]5[]61201~3200[]50[]7[]83201~10000[]80[]10[]117.4.2物理性能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当检验项目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4.3放射性核素限量应符合5.4规定。否则,应停止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7.4.4总判定
  当所有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当有一项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标志
  出厂产品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其应包括以下内容:生产厂名、产品标记、批量及编号、证书编号、本批产品实测技术性能和生产日期等,并有检验员和承检单位签章。
  8.2包装
  包装形式由供需双方商定,按类别分别包装,包装应牢固,保证运输时不会摇晃、碰坏。
  8.3运输
  产品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撞击,避免破损。
  8.4贮存
  产品存放场地应坚实平整、干燥通风,不同规格、不同品种的产品分别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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