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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式给料机(机械标准)

   日期:2015-11-30     浏览:70    
核心提示:箱式给料机机械标准。

1900-01-01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箱式给料机的型式、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对含水率不大于20%的粘土,粉煤灰及散碎的页岩、煤矸石等物料做均匀喂料的箱式给料机。
  2引用标准
  GB ll84 形状和位置公差 未注公差的规定 GB 1804公差与配合 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 JC 401.2建材机械用碳钢和低合金钢铸件技术条件 JC/T 402水泥机械涂漆防锈技术条件 JC/T 406水泥机械包装技术条件 JB8 产品标牌 ZBJ 19004圆柱齿轮减速器 O/JCJ 05钢制建材机械焊接技术规程 3型式 箱式给料机分为胶带式(代号为D)和链板式(代号为L)两种。 型号表示方法规定如下: G □  □ │  │  │ │  │  └─────胶带或链板宽度,cm │  └────────类型代号:D或L └───────────箱式给料机代号 标记示例: 胶带式,胶带宽度1000mm的箱式给料机: 箱式给料机GDl00 JC 347 4 基本参数 基本参数见下表。 参数名称 单 型号 位 GD65 GD80 GD100 GL132 参数值 胶带或链板宽度 mm 650 800 1000 1320 给料粒度(不大于) mm 150 250 250 250 给料量范围 m[3]/h 8-30 11-50 13-55 6-45 5技术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箱式给料机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5.1.2图样上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机械加工尺寸按GB l804中的IT l4级执行,非机械加工尺寸按IT 16级执行。
  5.l.3焊接件应符合建材机械焊接的有关规定。
  5.l.4箱式给料机应有安全防护装置。
  5.2主要零部件要求
  5.2.1棘爪尖端淬火,硬度为HRC40-45。 5.2.2链板平面度应符合GB 1184中的12级。
  5.2.3链板销轴的表面硬度为HRC40-45。
  5.2.4圆柱齿轮减速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ZBJ 19004中技术要求的规定。
  5.3装配与安装要求
  5.3.1所有零部件需经检验合格,外购件需有合格证方可装配。
  5.3.2弧形板与链板工作平面之间的间隙应为2-2.5mm。
  5.3.3链板接缝处的间隙应不大于3mm。
  5.3.4托辊应转动灵活,相邻三个托辊高度差应不大于lmm,在全长范围内高度差应不大于5mm。
  5.3.5托辊和滚筒轴线对机架纵向中心线的垂直度应符合GB ll84中12级。
  5.3.6箱式给料机安装后,托辊应水平,托辊两端高度差应不大于托辊长度的2/l000。
  5.3.7胶带的接头处的强度应不低于胶带本身强度,且不得漏料。
  5.4空载试车要求
  5.4.1运转时无异常声响和振动。
  5.4.2胶带不偏跑,链板不跳动。
  5.4.3润滑部位不漏油。
  5.4.4轴承温升不大于35℃,最高温度不大于70℃。
  5.5负载试车要求
  5.5.1应符合
  5.4.1-5.4.3条的要求。
  5.5.2轴承温升不大于45℃,最高温度不大于80℃。
  5.6外观要求 箱式给料机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碰伤、划伤、锈蚀等缺陷。
  5.7涂漆防锈要求 涂漆防锈应符合JC/T402的规定。 6试验方法
  6.1链板的平面度(5.2.2条)在平台上用百分表检测。
  6.2弧形板与链板工作平面的间隙(5.3.2条)用塞尺检测。
  6.3链板接缝处的间隙(5.3.3条)用塞尺检测。。
  6.4相邻三个托辊的高度差(5.3.4条)用钢板尺检测,在全长范围内高度差用拉线法检测。
  6.5托辊和滚筒轴线对机架纵向中心线的垂直度(5.3.5菜)用直尺和塞尺检测。
  6.6托辊两端高度差(5.3.6条)用水准仪检测。
  6.7空载试车
  6.7.1试车条件: a. 整机组装检验合格; b.润滑部位注入润滑剂。
  6.7.2试车方法: a. 连续运输4h; b.轴承温升(5.4.4条)用半导体温度主计检测。
  6.8负载试车
  6.8.1试车条件: a. 空载试车合格后进行负载试车,负载试车可在用户进行; b.泥料的含水率与粒度应符合要求; c. 箱体内应装满物料。
  6.8.2试车方法: a. 连续运转4h; b.轴承温升(5.5.2条)用半导体温度计检测。
  7检验规则
  产品应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1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出厂检验 出厂前应完成5.1-5.3.5条,5.4条、5.6-5.7条,
  8.l-8.2条的检验。 7.3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应检验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工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正常生产每两年不少于一次。 7.4抽样与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的样机应在检验批中随机抽取一台,检验合格,判检验批合格,如5.5条中有某项不合格,再随机抽取一台,检验有任意一项不合格,判检验批不合格。若合格,再随机抽取一台,全部合格,可判检验批合格。否则判检验批不合格。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产品在明显位置固定一产品标牌,标牌应符合JB8的规定,并标明下列内容: a. 制造厂名; b.产品名称; c. 商标; d.产品型号; e. 制造日期; f.主要参数; f.出 编号。
  8.2产品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JC/T406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内中国建筑西北设计院负责起草。陕西省建材机械厂、南京建材机械厂参加。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明德、郑克孝、谢益恒。 本标准于1983年3月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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