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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的房产权属不再模糊难辨

   日期:2012-07-21     浏览:154    评论:0    
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统计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万件,2009年为134万件,2010年为137万件,呈逐年上
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统计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万件,2009年为134万件,2010年为137万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中比较突出地反映出了婚前贷款买房、夫妻间赠与房产等争议较大的问题。
  
  8月13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之所以在社会各界广受关注和热议,因为其明确规定了该如何处理离婚纠纷时涉及的财产问题,最重要的就是不动产权益的处分和分割问题。
  
  司法解释指引着当事人和老百姓要做出与之相适应的行为,例如婚后夫妻一方的父母出资登记产权时的选择,父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登记为一方所有或双方所有。同时,人民法院在处理二手房买卖以及家庭成员间房产确认所有权类纠纷时,也往往要考虑到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考虑到是否涉及夫妻共同财产。
  
  “司法解释三”没有超越物权法
  
  司法解释的出台统一了审判实践的认识,在房产权属方面,与物权法进行了衔接,彰显了与市场经济相协调的契约精神和公平观念,突出了产权登记的作用,对司法实践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指引作用。
  
  同时,可以预见,因产权登记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以及房产权属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将有所增加。
  
  值得一提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对婚姻法的解释。与物权法相比,婚姻法在处理房产等物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归属时具有特别法的地位,在处理夫妻内部关系确定共同财产时,应优先适用。同时,鉴于房产登记行为的局限性,司法解释的出台适应了当前房产登记的现状,不能说司法解释三有超越物权法规定的情况。
  
  对父母出资购房的规定
  
  男女双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情况,出资分为婚前出资和婚后出资两种情况。对于婚前出资,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除明确赠与双方,人民法院实践中原则上将婚前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或亲属的赠与。但婚后出资在司法解释三实施前后发生了一定转变。实施前,对于婚后出资,原则上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而司法解释三引入了房屋产权登记作为重要指标,解释第7条将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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