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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国税局关于印发《永州市砖瓦灰沙石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2-11-14     来源:互联网    作者:麻雀    浏览:169    评论:0    
核心提示:  永州市国家税务局  永国税函〔2009〕91号  永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永州市砖瓦灰沙石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州市国家税务局

  永国税函〔2009〕91号

  永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永州市砖瓦灰沙石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砖瓦灰沙石等建材产品增值税管理,防止税款流失,市局制定《永州市砖瓦灰沙石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区局要按照《永州市砖瓦灰沙石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对辖区内砖瓦灰沙石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中的问题,并将清理和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于2009年7月15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科)。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永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5月14日印发

  永州市砖瓦灰沙石增值税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砖瓦灰沙石增值税管理,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征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砖瓦、石灰、河沙、石料等货物生产销售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必须自办理工商登记或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第四条 从事事砖瓦灰沙石生产销售的单位、达到建账要求的个体经营户,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账簿,如实登记反映相关经营情况,按时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查账征收。对账簿不健全、生产规模较小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在核定税款时,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动力、生产经营规模等经济指标进行核定,科学合理地核定纳税人的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

  第五条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要切实加强砖瓦灰沙石的增值税管理,每年定期组织专门力量对砖瓦灰沙石的税收征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澄清税源底子,造具税源清册,掌握税收征管情况,制定相应征管措施。同时要加强查账征收企业的纳税评估和预警分析工作。

  第六条 各县区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基建项目建筑材料的发票监管,对投资规模较大的基建项目实行专人管理,要积极向基建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基建项目实行以票控税,基建项目中所需瓦灰沙石等建筑材料必须凭国税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方能办理货款的结算,登记入账。没有正式发票的,基建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应督促销货方到当地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如基建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未凭正式发票结算货款,办理入账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 各县区国税机关要加强与地税、工商、公安、电力、国土、房产、交通、公路等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协调,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及时了解征管信息,并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可委托相关单位代征瓦灰沙石的零散税收,并办理相关代征手续。

  第八条 代征单位必须按规定代征增值税,不得不征、少征和多征税款。对纳税人拒绝向代征单位缴纳税款的,代征单位必须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征应纳税款。

  第九条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要主动将瓦灰沙石税收征管情况、措施及意义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争取地方党政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充分发挥党政部门协税护税的作用,协调处理好税款代征等相关事宜。

  第十条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的征管实际,制定具体的征管措施和制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永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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