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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式切条机的技术标准

   日期:2016-04-27     浏览:97    
核心提示:本标准规定了链式切条机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1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链式切条机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切割烧结多孔砖、烧结空心砖及类似塑性成型制品坯条的链 式切条机。

2引用标准 GB 699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GB 700碳素结构钢 GB 1184形状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的规定 GB 1244传动用短节距精密滚子链和套筒钴链轮齿形和公差 GB/T 1804一般公差线性尺寸的末注公差 GB3768噪声源声功率级的测定简易法 GB 9439灰铸铁件 GB 10095渐开线圆柱齿轮精度 GB/T13306标牌 JC 401.建材机械用碳钢和低合金钢侍件技术条件 JC/T402 水泥机械涂漆防锈技术条件 JC/T406 水泥机械包装技术条件 JC532 建材机械用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3产品分类

3.1型式 链式切条机的型式,是以链条为主传动件,通过切割钢丝与坯条的合成运 动实现对坯条的垂直切割。

3.2型号

3.2.1型号表示方法规定如下: L Q □ □ ┬ ┬ ┬ ┬ │ │ │ │ │ │ │ └──── 最大切割高度,mm │ │ │ │ │ └─────────最大切割宽度,mm │ │ │ └─────────────切条代号 │ └─────────────────链条代号

3.2.2标记示例: 最大切割宽度为550mm,最大切割高度为300mm的链式切条机标记方法为: 链式切条机LQ550300 JC/T611

3.3基本参数 基本参数见下表。 型号 参数名称 单位 LQ550300 LQ300300 参数 最大切割宽度 550 300 最大切割高度 mm 300 切割长度范围 240 ̄1400 电动机总功率 kW ≤2.2 噪声 dB(A) ≤85

4技术栗求

4.1基本要求。

4.1.1链式切条机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 制造。

4.1.2图样上一般公差线性尺寸的未注公差:机械加工尺寸按GB/T1804中m级 执行;非机械加工尺寸按GB/T1804中c级执行。

4.1.3焊接件应符合JC532的有关规定。

4.1.4电镀及化学涂覆的表面应光滑、细致、无斑点、锈蚀、起泡等缺陷。

4.1.5链式切条机的切割能力应满足各种挤砖机的生产能力。

4.1.6链式切条机的切割坯条长度允差为5mm,断面与大面垂直度为3mm, 断面与条面垂直度为3mm。

4.1.7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端子和明显的接地标志,设备安装时接地电阻不大 于0.2Ω。

4.1.8绝缘电阻不小于1Ω。

4.2主要零部件要求

4.2.1齿轮材料应不低于GB699中有关45号钢的规定。齿轮精度按GB10095中9 级执行,并调质处理。

4.2.2主要轴类件材料应不低于GB699中有关45号钢的规定,其他轴类件应不 低于GB700中Q235A的规定。

4.2.3灰铸铁件,其材料应不低于GB9439中有关HT200的规定,并时效处理。

4.2.4链轮应符合GB1244的规定。

4.2.5离合器糟轮内圈径向跳动应不低于GB1184的9级。

4.3装配与安装要求

4.3.1所有零件必须经检验合格,外购件、外协件必须有合格证明书方可进行 装配。

4.3.2齿轮副的接触斑点沿齿高应不小于30%,沿齿长应不小于40%。

4.3.3托辊应转动灵活,相邻三个托辊高度差不大于0.8mm。

4.3.4环型皮带内的托辊高度差应不大于0.8mm。

4.3.5大小三角带轮安装后,轮宽对称平面相对位移应不大于中心距的2/1000, 轴线平行度不大于6/1000。

4.3.6离合器的摩擦带与槽轮内圈接触面积应达到70%。

4.3.7链条与皮带的张紧轮应调整适当。各链轮和带轮应转动灵活。

4.4空载试车要求

4.4.1运转时应无异常声响和振动。

4.4.2环形带应不跑偏,链条链轮应转动灵活,无碰摈、冲击、卡滞现象。

4.4.3链条切割时,离合器应动作灵敏、离合乎稳。

4.4.4润滑部位不得漏油。

4.4.5噪声应符合3.3条的规定。

4.4.6轴承温升应不大于35℃,最高温度应不大于70℃。

4.5负载试车要求

4.5.1负载试车应符合4.4条的要求。

4.5.2电气控制装置安全可靠。

4.5.3切割长度范围、切割断面应符合第3.3条的要求。

4.5.4切割坯条长度允差、断面垂直度应符合第4.l.6条的要求。

4.5.5轴承温升应不大于45℃,最高温度应不大于85℃。

4.6外观要求 链式切条机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明显碰伤、划伤和锈蚀等缺陷。

4.7涂漆防锈要求。 涂漆防锈应符合JC/T402的规定。

5试验方法

5.1齿轮的接触斑点(4.3.2条)用光泽法检测。

5.2托辊的高度差(4.3.3条)(4.3.4条)用直尺与塞尺检测。

5.3大、小三角带轮的轮宽对称平面位移和轴线平行度(4.3.5条)用直尺 和水准仪检测。

5.4离合器内摩擦带与槽轮内圈的接触面积用涂色法检测(4.3.6)。

5.5空载试车

5.5.1试车条件

a.整机组装检验合格; b.润滑部位注入润滑剂; c.不接电源,用500V兆欧表测量相线对机壳绝级电阻值不小于1Ω。

5.5.2试车方法

a.连续运转4h,按4.4.1条和4.4.2条检测; b.噪声(4.4.5条)按GB3768规定检测; c.轴承温升(4.4.6条)用半导体温度计检测; d.接地电阻其值(4.1.7条)用双臂电桥检测。

5.6负载试车

5.6.1试车条件

a.空载试车合格后进行负载试车,负载试车可在用户现场进行; b.电气控制装置等检验合格。用目测法检查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c.泥条质量符合要求。

5.6.2试车方法 a.连续运转4h,无故障; b.切割长度范围应符合4.5.3条要求、切割坯料长度允差和断面垂直度 达4.5.4条要求,用直尺和直角尺测量; c.轴承温升(4.5.5条)用半导体温度计检测。

6检验规则 产品应经制造厂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1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1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完成的检验项目有4.1条4.2条、4.3条、4.4条、4.6条、 4.7条及第7章。

6.1.2型式检检 型式检验应检验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倩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效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正常生产每两年不少于1次; e.产品停产1年后,恢复生产时。

6.2抽样与判定规则

6.2.1型式检验的样机应在检验批中随机抽取一台,检验合格,判检验批 合格,如有某项不合格,再随机抽取一台(第二台),当检验有任意一项不合格, 判检验批不合格;若第二台合格,再随机抽取一台(第三台),若第二、第三台 全部合格,可判检验批合格,否则,判检验批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产品应在明显位置上固定产品标牌,标牌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并标明 下列内容:

a.制造厂名; b.产品名称; c.商标; d.产品型号和标准代号; e.主要参数; f.制造日期; g.出厂编号。

7.2产品的包装和随机文件、运输、贮存应符合JC/T406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建材局建材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哈尔滨市建材机械厂负责起草,西安砖瓦研究所参加。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靳革、李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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