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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结普通砖砌体施工工艺标准

   日期:2016-02-14     浏览:133    
核心提示:烧结普通砖砌体施工工艺标准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非抗震设防区和抗震烈度为6度至9度地区,以P型烧结多孔砖和M型模数烧结多孔砖(以下简称多孔砖)为墙体材料的砌体结构的施工。

二、基本规定

2.1 基本规定

2.1.1砖砌体工程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1.2 砖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砖、钢筋等,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砌筑砂浆应符合《砌筑砂浆施工工艺标准》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或本地区明令淘汰的材料。

2.1.3 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3.3的规定。

2.1.4 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2.1.4.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1.4.2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2.1.5 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000mm,应设置钢筋混凝土过梁。洞口两侧按临时间断处规定设置拉结钢筋。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2.1.6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2.1.6.1 120mm厚墙和独立柱;

2.1.6.2 过梁上与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2.1.6.3 宽度小于1000mm的窗间墙;

2.1.6.4 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和转角处450mm范围内;

2.1.6.5 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2.1.6.6 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2.1.7 施工脚手眼补砌时,灰缝应填满砂浆,不得用干砖填塞。

2.1.8 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

2.1.9 尚未施工楼板或屋面的墙或柱,当可能遇到大风时,其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表2.1.9 的规定。如超过表中限值时,必须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

注:1、本表适用于施工处相对标高(H)在10m 范围内的情况。如10m<H≤15m,15m<H≤20m 时,表中的允许自由高度应分别乘以0.9、0.8 的系数;如H>20m 时,应通过抗倾覆验算确定其允许自由高度。

2、当所砌筑的墙有横墙或其他结构与其连接,而且间距小于表列限值的2 倍时,砌筑高度可不受本表的限制。

2.1.10 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坐浆。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采用1:2.5的水泥砂浆。

2.1.11 设置在潮湿环境或有化学侵蚀性介质的环境中的砖砌体灰缝内的钢筋应采取防腐措施。

2.1.12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分为三级,并应符合表2.3.12 的规定。

全文详见《烧结普通砖砌体施工工艺标准》:/file/upload/201602/14/13490623642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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