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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结普通砖(产品标准)

   日期:2015-12-03     浏览:148    
核心提示:烧结普通砖产品标准

前 言
  本标准的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在GB/T5101-1998《烧结普通砖》的基础上,总结近年我国烧结普通砖生产使用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参考美、英、德、俄、意等发达国家同类产品标准,经过调查、研究与验证后修订的。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对产品的尺寸偏差、外观质量、抗风化性能中的吸水率等指标进行了修改,较大辐度地提高了优等品质量指标。
  对烧结普通砖的放射性物质镭-226、钍-232、钾-40提出了限制要求,保证产品安全使用。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委托西安墙体材料研究设计院解释。
  本标准参加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建筑材料研究所、浙江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所、南京市江宁县淳化镇砖瓦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保财、周皖宁、蔡小兵、倪有军、陈新利、周炫。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5101-1992、GB/T5101-1998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西安墙体材料研究设计院
  烧结普通砖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烧结普通砖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粘土、页岩、煤矸石、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经焙烧而成的普通砖(以下简称砖)。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542 砌墙砖试验方法
  GB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JC/T466 砌墙砖检验规则
  JC/T790 砖和砌块名词术语
  术语和定义
  JC/T790和JC/T466规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烧结装饰砖 FIRED FACING BRICKS
  经烧结而成用于清水墙或带有装饰面的砖(以下简称装饰砖)。
  分类
  4.1 类别
  按主要原料分为粘土砖(N)、页岩砖(Y)、煤矸石砖(M)和粉煤灰砖(F)。
  4.2 等级
  4.2.1 根据抗压强度分为MU30、MU25、MU20、MU15、MU10五个强度等级。
  4.2.2 强度、抗风化性能和放射性物质合格的砖,根据尺寸偏差、外观质量、泛霜和石灰爆裂分为优等品(A)、一等品(B)、合格品(C)三个质量等级。
  优等品适用于清水墙和装饰墙,一等品、合格品可用于混水墙。中等泛霜的砖不能用于潮湿部位。
  4.3 规格
  砖的外形为直角六面体,其公称尺寸为:长240MM、宽115MM、高53MM。配砖和装饰砖规格见附录A。
  4.4 产品标记
  砖的产品标记按产品名称、类别、强度等级、质量等级和标准编号顺序编写。
  示例:烧结普通砖,强度等级MU15,一等品的粘土砖,其标记为:烧结普通砖N MU15 B GB5101
  要求
  5.1 尺寸偏差
  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规定。
  表 1
  尺寸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公称尺寸 优 等 品 一 等 品 合 格 品
  样本平均偏差 样本极差≤ 样本平均偏差 样本极差≤ 样本平均偏差 样本极差≤
  240 ±2.0 6 ±2.5 7 ±3.0 8
  115 ±1.5 5 ±2.0 6 ±2.5 7
  53 ±1.5 4 ±1.6 5 ±2.0 6
  5.2 外观质量
  砖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外 观 质 量 单位为毫米
  项 目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两条面高度差 ≤弯曲 ≤杂质凸出高度 ≤缺棱掉角的三个破坏尺寸 不得同时大于裂纹长度 ≤A.大面上宽度方向及其延伸至条面的长度B.大面上长度方向及其延伸至顶面的长度或条顶面上水平裂纹的长度完整面 A 不得少于颜色 22253050二条面和二顶面基本一致 333206080一条面和一顶面? 4443080100??
  注:为装饰而施加的色差,凹凸纹、拉毛、压花等不算作缺陷。
  注A: 凡有下列缺陷之一者,不得称为完整面。A) 缺损在条面或顶面上造成的破坏面尺寸同时大于10MM×10MM。B) 条面或顶面上裂纹宽度大于1 MM,其长度超过30 MM。C) 压陷、粘底、焦花在条面或顶面上的凹陷或凸出超过2 MM,区域尺寸同时大于10MM×10MM。
  5.3 强度
  强度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强 度 单位为兆帕
  强度等级 抗压强度平均值 F ≥ 变异系数Δ≤0.21 变异系数Δ>0.21
  强度标准值 F K ≥ 单块最小抗压强度值F MIN ≥
  MU30 30.0 22.0 25.0
  MU25 25.0 18.0 22.0
  MU20 20.0 14.0 16.0
  MU15 15.0 10.0 12.0
  MU10 10.0 6.5 7.5
  5.4 抗风化性能
  5.4.1 风化区的划分见附录B。
  5.4.2 严重风化区中的1、2、3、4、5地区的砖必须进行冻融试验,其它地区砖的抗风化性能符合表4规定时可不做冻融试验,否则,必须进行冻融试验。
  表4 抗风化性能
  砖种类 严重风化区 非严重风化区
  5H沸煮吸水率,%≤ 饱和系数 ≤ 5H沸煮吸水率,%≤ 饱和系数 ≤
  平均值 单块最大值 平均值 单块最大值 平均值 单块最大值 平均值 单块最大值
  粘 土 砖 18 20 0.85 0.87 19 20 0.88 0.90
  粉煤灰砖 A 21 23 23 25
  页 岩 砖 16 18 0.74 0.77 18 20 0.78 0.80
  煤矸石砖
  注A:粉煤灰掺入量(体积比)小于30%时,按粘土砖规定判定。
  5.4.3 冻融试验后,每块砖样不允许出现裂纹、分层、掉皮、缺棱、掉角等冻坏现象;质量损失不得大于2%。
  5.5 泛霜
  每块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优等品:无泛霜
  一等品:不允许出现中等泛霜
  合格品:不允许出现严重泛霜
  5.6 石灰爆裂
  优等品:不允许出现最大破坏尺寸大于2MM的爆裂区域。
  一等品:
  A. 最大破坏尺寸大于2MM且小于等于10 MM的爆裂区域,每组砖样不得多于15处。
  B. 不允许出现最大破坏尺寸大于10 MM的爆裂区域。
  合格品:
  A. 最大破坏尺寸大于2MM且小于等于15 MM的爆裂区域,每组砖样不得多于15处。其中大于10
  MM的不得多于7处。
  B. 不允许出现最大破坏尺寸大于15MM的爆裂区域。
  5.7 欠火砖、酥砖和螺旋纹砖
  产品中不允许有欠火砖、酥砖和螺旋纹砖。
  5.8 配砖和装饰砖
  配砖和装饰砖技术要求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5.9 放射性物质
  砖的放射性物质应符合GB6566的规定。
  试验方法
  6.1 尺寸偏差
  检验样品数为20块,按GB/T2542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其中每一尺寸测量不足0.5MM按0.5MM计,每一方向尺寸以两个测量值的算术平均值表示。
  样本平均偏差是20块试样同一方向40个测量尺寸的算术平均值减去其公称尺寸的差值,样本极差是抽检的20块试样中同一方向40个测量尺寸中最大测量值与最小测量值之差值。
  6.2 外观质量
  按GB/T2542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颜色的检验:抽试样20块,装饰面朝上随机分两排并列,在自然光下距离试样2M处目测。
  6.3 强度
  6.3.1 强度试验按GB/T2542规定的方法进行。其中试样数量为10块,加荷速度为(5±0.5)KN/S。试验后按式(1)、式(2)分别计算出强度变异系数Δ、标准差S。
  S
  Δ = …………………………………………………………………(1)
  F
  1 10
  S = ∑(F I ? F )2 ………………………………………………(2)
  √ 9 I=1
  式中:Δ 砖强度变异系数,精确至0.01;
  S 10块试样的抗压强度标准差,单位为兆帕(MPA),精确至0.01;
  F 10块试样的抗压强度平均值,单位为兆帕(MPA),精确至0.01;
  F I 单块试样抗压强度测定值,单位为兆帕(MPA),精确至0.01。
  6.3.2 结果计算与评定
  6.3.2.1 平均值?标准值方法评定
  变异系数Δ≤0.21时,按表3中抗压强度平均值F、强度标准值F K评定砖的强度等级。
  样本量N=10时的强度标准值按式(3)计算。
  F K = F ? 1.8S ……………………………………………………………(3)
  式中:F K ??? 强度标准值,单位为兆帕(MPA),精确至0.1。
  6.3.2.2 平均值?最小值方法评定
  变异系数Δ>0.21时,按表3中抗压强度平均值F、单块最小抗压强度值F MIN评定砖的强度等级,单块最小抗压强度值精确至0.1MPA。
  6.4 冻融试验
  试样数量为5块,按GB/T2542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6.5 石灰爆裂、泛霜、吸水率和饱和系数试验
  按GB/T2542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6.6 放射性物质
  按GB6566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和强度等级。每批出厂产品必须进行出厂检验,外观质量检验在生产厂内进行。
  7.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下列之一情况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厂生产试制定型检验;
  B. 正式生产后,原材料、工艺等发生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放射性物质一年进行一次);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7.2 批量
  检验批的构成原则和批量大小按JC/T466规定。3.5万~15万块为一批,不足3.5万块按一批计。
  7.3 抽样
  7.3.1 外观质量检验的试样采用随机抽样法,在每一检验批的产品堆垛中抽取。
  7.3.2 尺寸偏差检验和其它检验项目的样品用随机抽样法从外观质量检验后的样品中抽取。
  7.3.3 抽样数量按表5进行。
  表 5
  抽 样 数 量 单位为块
  序 号 检 验 项 目 抽 样 数 量
  12345678 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强度等级泛 霜石灰爆裂吸水率和饱和系数冻 融放 射 性 50(N1=N2=50)201055554
  7.4 判定规则
  7.4.1 尺寸偏差
  尺寸偏差符合表1相应等级规定,判尺寸偏差为该等级。否则,判不合格。
  7.4.2 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采用JC/T466二次抽样方案,根据表2规定的质量指标,检查出其中不合格品数D1,按下列规则判定:
  D1≤7时,外观质量合格;
  D1≥11时,外观质量不合格;
  D1 >7,且D1<11时,需再次从该产品批中抽样50块检验,检查出不合格品数D2,按下列规则判定:
  (D1 + D2)≤18时,外观质量合格;
  (D1 + D2)≥19时,外观质量不合格。
  7.4.3 强度
  强度的试验结果应符合表3的规定。低于MU10判不合格。
  7.4.4 抗风化性能
  抗风化性能应符合5.4的规定。否则,判不合格。
  7.4.5 石灰爆裂和泛霜
  石灰爆裂和泛霜试验结果应分别符合5.5和5.6相应等级的规定。否则,判不合格。
  7.4.6 放射性物质
  放射性物质应符合5.9的规定。否则,判不合格,并停止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7.4.7 总判定
  7.4.7.1 出厂检验质量等级的判定
  按出厂检验项目和在时效范围内最近一次型式检验中的抗风化性能、石灰爆裂及泛霜项目中最低质量等级进行判定。其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
  7.4.7.2 型式检验质量等级的判定
  强度、抗风化性能和放射性物质合格,按尺寸偏差、外观质量、泛霜、石灰爆裂检验中最低质量等级判定。其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质量不合格。
  7.4.7.3 外观检验中有欠火砖、酥砖和螺旋纹砖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产品出厂时,必须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质量合格证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品标记、批量及编号、证书编号、本批产品实测技术性能和生产日期等,并由检验员和承检单位签章。
  8.2 包装
  根据用户需求按品种、强度、质量等级、颜色分别包装,包装应牢固,保证运输时不会摇晃碰坏。
  8.3 运输
  产品装卸时要轻拿轻放,避免碰撞摔打。
  8.4 贮存
  产品应按品种、强度等级、质量等级分别整齐堆放,不得混杂。
  (规范性附录)
  配砖和装饰砖规格及技术要求
  A.1 规格
  常用配砖规格:175MM×115MM×53MM,装饰砖的主规格同烧结普通砖,配砖、装饰砖的其它规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A.2 技术要求
  A.2.1 与烧结普通砖规格相同的装饰砖要求必须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A.2.2 配砖和其它规格的装饰砖的尺寸偏差、强度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抗风化性能、泛霜、石灰爆裂性能、放射性物质必须符合标准5.4、5.5、5.6、5.9的规定。外观质量可参照表2执行。
  A.3 为增强装饰效果,装饰砖可制成本色、一色或多色,装饰面也可具有砂面、光面、压花等起墙面装饰作用的图案。
  (规范性附录)
  风化区的划分
  B.1 风化区用风化指数进行划分。
  B.2 风化指数是指日气温从正温降至负温或负温升至正温的每年平均天数与每年从霜冻之日起至消失霜冻之日止这一期间降雨总量(以MM计)的平均值的乘积。
  B.3 风化指数大于等于12700为严重风化区,风化指数小于12700为非严重风化区。全国风化区划分见表B.1。
  B.4 各地如有可靠数据,也可按计算的风化指数划分本地区的风化区。
  表B.1
  风 化 区 划 分
  严 重 风 化 区 非 严 重 风 化 区
  ⒈ 黑龙江省⒉ 吉林省⒊ 辽宁省⒋ 内蒙古自治区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⒍ 宁夏回族自治区⒎ 甘肃省⒏ 青海省⒐ 陕西省⒑ 山西省 ⒒ 河北省⒓ 北京市⒔ 天津市 ⒈ 山东省⒉ 河南省⒊ 安徽省⒋ 江苏省⒌ 湖北省⒍ 江西省⒎ 浙江省⒏ 四川省⒐ 贵州省⒑ 湖南省 ⒒ 福建省⒓ 台湾省⒔ 广东省⒕ 广西壮族自治区⒖ 海南省⒗ 云南省⒘ 西藏自治区⒙ 上海市⒚ 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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