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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可享受新政

   日期:2013-11-29     来源:prk88.com    作者:世界砖瓦    浏览:1066    
核心提示:  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于2008年8月20日和200

  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于2008年8月20日和2008年12月9日,下发了《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08年版) 》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
  1、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并符合规定的比例,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企业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3、企业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同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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