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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 房产税扩大试点方案未确定

   日期:2012-11-27     来源:世界砖瓦网    作者:麻雀    浏览:154    评论:0    
核心提示:本报讯 (记者董长青)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就人民网网友在部委领导留言板中反映较多的房产税、股票红利税等问题进行了回应。国家税务总
本报讯 (记者董长青)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就人民网网友在“部委领导留言板”中反映较多的房产税、股票红利税等问题进行了回应。国家税务总局表示,房产税扩大试点方案以及细化的征收标准和办法尚未最终确定,房产税对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投机行为有一定作用,但作用是有限的。

有网友提问,看到报道说,房产税开征已经箭在弦上,请问什么时候开征?打算如何征收?

“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增加了住房的持有成本,有利于引导购房者理性地选择居住面积适当的住房,从而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也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国家税务总局在回复中首先肯定了房产税的积极意义。

据介绍,基于上述考虑,经国务院同意,上海、重庆两市于2011年1月28日启动了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工作。目前,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中“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的要求及201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总结沪、渝两市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正在积极研究推进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由于对个人住房征税涉及面广,且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扩大试点方案以及细化的征收标准和办法尚未最终确定。

还有网友提问,使房价回归合理水平没有那么复杂,为什么不用税收调控?现在试行的房产税只针对豪宅,对普通住宅价格起不到任何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对此表示,住房兼有消费品和投资品的双重属性,在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问题中,我们将充分考虑居民基本住房需求,对属于基本住房需求的部分予以一定的税收优惠。

有代表提出,对所有权人自住的第一套住房全额免征以切实保障自住;对存量或增量的第二套住房拟征一定的房产税,对存量或增量的三套及以上住房课以重税并实行累进税率,并“将房产税收入专项用于保障房开工建设”。对于这些建议,国家税务总局称在研究中会予以认真考虑。

国家税务总局还表示,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由于增加了住房持有成本,还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投机行为,但其作用是有限的。决定房价高低的关键是供求关系,调控房价、保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运行需要财政、金融等经济措施与行政措施相互配合。

另有网友提问,自然人的股票分红也要扣10%的税没有道理。法人股股票分红不扣税,为什么要扣自然人的?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当前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个人取得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有其道理的。今后是否对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调整,将根据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进程等情况,认真研究、通盘考虑,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专家解读

房产税为何总在试点难推开?

政府正在提倡要结构性减税,为何现在要加征房产税的声音却不绝于耳?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房产税的初衷是让占有房产多的人交税,占有越多,交税越多;同时抑制在住房消费上的奢靡,为社会节约住房资源和土地资源。这是对住房消费行为的一种调节,同时也具有对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作用,还可对住房投机预期产生影响。

房产税虽然是一个小税种,但总是牵动社会各方面的神经,时不时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刘尚希说,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人们对房产税的幻想太多、寄予的希望太多、赋予的功能太多。比如,由于限购是一种行政手段,于是乎人们总希望用经济手段来替代,房产税被认为是可替代限购的最佳手段。

刘尚希表示,限购和房产税是不同性质的手段,房产税即使能发挥出调节作用,也难以替代限购措施。在房地产市场投机预期浓厚的条件下,限购是最有效的措施,也是不得不采用的权宜之计。当游资、民间资金更多地进入到实体经济领域,房地产市场恢复常态时,限购自然就会取消。

再比如,房产税被说成是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内容,要把房产税打造成地方的一个主体税种。刘尚希说,这显然是一种奢望。无论怎样改造,房产税在我国都无法成为地方财政的主体税种,甚至成为市县主要税种的可能性都是微乎其微。

面对地方的所谓“土地财政”,不少专家认为,解决的根本办法就是用房产税来替代,以此抑制地方卖地的冲动。而刘尚希认为,政府要出让土地是不可避免的。即使开征了房产税,政府依然要招拍挂土地,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对最公平合理的出让土地的办法。

“房产税总在试点而难以在全国推开,实际上就是社会对房产税有过多的幻想,从而使房产税的功能定位左右摇摆。”刘尚希认为,我国的房产税不能定位在“收钱”上,更不会成为地方主体税种,而只能是个人住房的一种调节,或叫作住房消费奢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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