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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不再对砖瓦行业“赶尽杀绝”?如此解读本次《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7-06-18     浏览:8523    评论:0    
核心提示:各位朋友大家好小砖说昨日小砖转载一篇《环保部一次性修订20项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砖瓦、陶瓷等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将大规模加

各位朋友

大家好

小砖说

昨日小砖转载一篇《环保部一次性修订20项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砖瓦、陶瓷等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将大规模加严!》。众所周知“二氧化硫排放限制”砖瓦行业最大的痛点,当初《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当初颁布时,被砖瓦行业称之为“史上最严”或“世上最严”标准。晚上小砖又仔细阅读了此文,发现里面有个玄机——这次修改单看似加严了,其实是环保部不再对砖瓦行业“赶尽杀绝”,大有“放你一马”的意思!下面请看小砖为您解读本次修改单,如有解读不对之处请谅解,小砖水平有限!


解读:《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作者:小砖、袁东海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表2中人工干燥及焙烧窑的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调整为150mg/m3。

解读:这一点加严一倍,从原来的300mg/m³变成150mg/m³(浓度越高对于砖瓦企业来说环保压力就越小),目前只是意见稿,呼吁砖瓦企业积极给协会提供意见(要求300mg/m³不变)。

二、将4.7条修改为:人工干燥及焙烧窑烟气基准含氧量为18%,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含氧量条件下的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解读:玄机就在这一点,原为基准过量空气系数为1.7(基准含氧量8.6%)改为烟气基准含氧量为18%,说了就是把基准过量空气系数从1.7放宽至7,核心就是根据砖瓦企业干燥、烧结工艺等现有情况,让砖瓦企业烟气排放及环保检测放更有实际操作性。

过量空气系数计算公式:α=21/(21-O2)

式中:α——为过量空气系数、21——在一般情况下,大气中的含氧量为21%左右、O2——烟气基准含氧量(或实测的氧含量)

排放是否达标公式:C限≥C折=C实×(21-O基)/(21-O)=C实×α基/α实;说明按空气系数是中国国家公式,按含氧量是国际公式,最后数值相差不大!

式中:C限——国家标准规定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C折——砖瓦工业折算后二氧化硫排放浓度,C实——二氧化硫浓度实测值,O基——烟气基准含氧量,O——烟气含氧量实测值,α基——国家标准规定过量空气系数,α实——过量空气系数实测值


举例:某砖厂隧道窑,隧道窑测试时O2实测值(O实)为13%,SO2排放值400mg/m³,计算出的过剩空气系数α=2.6;

根据原国标规定

算法一折算后的SO2排放浓度=SO2实测值×(α实际值/α国标值)=400mg/m³×(2.6/1.7 )=612mg/m³,对比原标准300mg/不达标。

算法二折算后的SO2排放浓度=C实×(21-O基)/(21-O=400×(21-8.6)/(21-13)=620mg/m³,对比原标准300mg/不达标。

根据修改单规定

算法一折算后的SO2排放浓度=SO2实测值×(α实际值/α国标值)=400mg/m³×(2.6/7 )=149mg/m³,对比修改单标准150mg/m³,达标。

算法二折算后的SO2排放浓度=C实×(21-O基)/(21-O实)=400×(21-18)/(21-13)=150mg/m³,对比修改单标准150mg/m³,达标。


所以根据上诉结果得出,本次修改单是对于“二氧化硫”这个“砖瓦之痛”,进行放宽!

三、增加“4.8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内容为: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如下:

a)原料燃料破碎及制备成型颗粒物限值20mg/m3;

b)人工干燥及焙烧窑颗粒物限值20mg/m3、二氧化硫限值100mg/m3、氮氧化物限值150mg/m3、氟化物限值3mg/m3。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78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解读:这个主要是针对“26+2”城市(为了北京你们懂的,京津冀污染确实太严重。小砖就在北京,确实很不喜欢北京的空气),加严了!


四、增加“4.9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内容为:

4.9.1一般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

4.9.1.1原料、燃料控制

a)煤矸石、原煤储存于储库、堆棚中,或设置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1.1倍的围挡,并采取洒水、覆盖等控制措施。

b)粘土、页岩等原料堆场设置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1.1倍的围挡,或采取覆盖等控制措施。

c)粉状物料转运应密闭输送,其他物料转运应在产尘点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d)原料陈化应在封闭储库中进行。

4.9.1.2破碎及制备成型

a)各种原料燃料的破碎筛分过程应在封闭厂房中进行,配备除尘设施。

b)页岩、煤矸石、煤等破碎筛分应在设备进、出料口等产尘点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配料及混料过程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9.1.3干燥与焙烧a)干燥室、焙烧窑烟气应有组织收集,经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加强干燥室和焙烧窑的密封,保证进出窑车及生产时无烟气外逸。b)窑顶外加煤应密闭贮存,窑顶投煤孔不操作时应及时关闭。c)窑车表面结构密实整洁,码放砖坯前进行维护清扫,防止粉79尘带入窑内。4.9.1.4除尘灰a)除尘器应设置密闭灰仓并及时卸灰,除尘灰不落地。

b)如采用车辆运输,在除尘灰装车过程中应使用加湿系统,并对运输车辆进行覆盖,除尘灰输送返回原料系统。

4.9.1.5路面硬化厂区道路、原料燃料堆场路面应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保持清洁。

4.9.2重点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

4.9.2.1原料、燃料控制

a)煤矸石、原煤储存于储库、堆棚中,堆棚内应设有喷淋装置,在物料装卸时洒水抑尘。

b)原料堆场、物料转运、原料陈化等其他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9.2.2车轮车身清洁车辆在驶离厂区时应清洗车轮、清洁车身。

4.9.2.3其他要求破碎及制备成型、干燥与焙烧、除尘灰、路面硬化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9.3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4.9.4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解读:主要落实砖瓦企业清洁生产规范,对于砖瓦企业来说利大于弊(规范能让企业长期生存与发展,只是相对于增加了一部分企业生产成本)


最后,小砖呼吁砖瓦企业积极给中国砖瓦工业协会提意见,不然到时他们搞得太严了,砖瓦企业又没好日子过了!为了砖瓦行业未来,为了我们热爱的砖瓦行业,请积极参与!

协会电话:010-578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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