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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如果您这样烧砖不单单害人害己,还触犯法律!

   日期:2017-03-20     作者:袁东海    浏览:1019    评论:0    
核心提示:烧砖人应该补上这一课,利用废弃物制砖是环保项目,但一定要认清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区别,否则害人害己,还触犯法律。

原标题:警惕,危险废物烧砖违法!

用普通吨袋盛放的还未倾倒的电镀污泥。

烧砖人应该补上这一课,利用废弃物制砖是环保项目,但一定要认清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区别,否则害人害己,还触犯法律。

窑厂接受危废后掺土准备烧砖

2017年1月13日,在安徽省五河县环保局接到市民举报,反映五河县“小圩镇芝元建材厂”倾倒有大量的不明固废。

经查,芝元建材厂负责人钟芝元从2016年9月起,通过闻某等人陆续从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运来大量成份不同的固废和油漆、油漆桶、油漆渣掺入土中准备烧砖。

“窑厂去年就停产了,不停产这些污泥全部掺进土里烧成砖了。”在危废堆放现场,五河县环保局监察大队张姓队长告诉澎湃新闻,经他们查证,污泥拉到现场时用普通的1.1吨物料袋盛放,污泥成块状,含水量在60%-65%之间,“用刀在袋底划破后直接倾倒,然后被掺上了土。”

这些电镀污泥中镉、镍、总铬超标,属危险废物HW17类。

这家接收危废的窑厂名为芝元建材厂,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建设投产至今,经查,其实坐落于五河县申集镇甄集村。窑厂位置较为偏僻,不远处有大片农田,有村民正在春耕。厂区前方有水塘,为窑厂早年取土所挖。

水塘下游不远处,为沱湖自然保护区。

案发后,五河县环保局立即采取了应急处置措施,危废已被集中堆放并加盖塑料隔水层,有专门人员看守,周边已建坝阻隔,防止雨季来临后影响周边水质。

“(如果)量小我们早就转移了,考虑到量太大了不能立即转运,并且雨季就要来临,所以采取了在当地临时应急处置的办法。”五河县环保局副局长张绵超说。

截至目前,这批危废还未转运移走,两地环保部门正对危废的后续处置问题进行协商。

张绵超表示:“希望涉事企业赶紧将危废拉走,找具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消除当地影响。并且废物运走后,我们还需要对当地水质、土壤进行检测,看是否需要修复。”

涉事人员称陆续倾倒了200吨

经具备第三方检测资质的安徽合大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结果显示,这批固体废物中,镉、镍、总铬超标,属危险废物HW17类。根据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此危废来源于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行业,具有毒性。据环保部门调查获悉,危废主要为电镀污泥。

据张绵超介绍:“钟芝元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将危险废物掺入土中准备烧制成砖,属于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因涉案危险废物数量较大,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1月25日,我们已将此案转移到五河县公安局,进一步侦查。”

目前,环保、公安皆未对危废的具体数量进行认定。

张绵超表示,在环保局的了解过程中,涉事人员称,陆续向当地倾倒了200吨,“因为窑厂本身有土,都掺进泥土了无法称重,不过据公安调查估计在几百吨左右,目前还未认定。”

倾倒危废的地点较为偏僻,远处有大片农田。

五河县公安局办案人员表示,由于窑厂经营不好,取土困难,去年窑厂已经停工,危废转运到五河县后,窑厂负责人“打算今年春天再烧砖”。

但办案人员表示,目前也未对危废具体数量进行认定。

办案人员还表示,五河县公安局前期已对3人采取强制措施,涉及一名运输环节的人员及窑厂负责人,“第三个人的背景还在了解中。”

停产状态下的窑


附文: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39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于2016年3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陈吉宁

发展改革委主任 徐绍史

公安部部长 郭声琨

2016年6月14日

附件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第五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六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八条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九条 本名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6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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